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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EB-5投资移民(即将涨价)

美国EB-5投资移民,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简称EB-5),即美国移民法针对海外投资移民申请人所设立的第五优先职业移民类别。此类别自1990年创设以来,对申请人之资格条件在历经二次修法后,如今是所有移民类别中,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条便捷渠道。此类别在投资门坎一般订为100万美元,如果投资目标方案是位于符合国家统计资料中的目标就业区(TEA),则此投资门坎可降为50万美元。外国移民申请人籍由投资100万或50万美元于美国境内的一个企业,并创造十个就业机会,即可取得二年期的条件式绿卡。二年届满前90天,若该项投资行为仍然存在,并且在合理的时间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则投资移民申请人可申请将条件解除,成为永久居民。



美国投资移民历史沿革:


1. 1990年EB-5投资移民法案创立


法案规定申请人需投资100万美金创设一个企业,并创造10个全职就业机会;如果创设的企业位于目标就业区(TEA),则投资额由100万美金降低为50万美金。


2.1993年国会成立“区域中心移民方案” (REGIONAL CENTER)


REGIONAL CENTER是国家指定的经济特区。


申请人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放宽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


申请人享有“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资格弹性。


3.2002年EB-5区域中心修正案


EB-5区域中心修正案,改“创设企业”为“投资企业”,接受“有限合伙人”的申办身份。


4. EB-5法案延期


现行的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法案有效期至2015年9月30日,延期或永久化需要国会审批


项目优势

1. 美国eb5移民投资项目优势最显着的地方就在于其对于申请人学历、语言和商业背景等没有任何限制,仅需证明申请人资产的合法来源即可;

2. 申请时间短,生活自由。美国eb5移民投资项目优势的另一大特色就在于其申请周期较短,而当申请人获得绿卡并成功登陆美国后,不受移民监困扰,可自由进出美国经营自己原居住国的生意;

3. 投资自由,不必亲自经营。申请人可以在移民律师的帮助下选择优质成熟的项目进行投资,只需间接产生规定的就业机会即可,不必亲自在美国经营投资项目,避免了因为不熟悉海外市场而造成的资本损失。

4. 全家移民,福利优厚。申请人配偶及21周岁以下的子女可以同时申请移民,获批后也可以同申请人同时获得美国绿卡,移民后可享受与美国公民相同的福利待遇。

5. 居住自由。比起其他投资移民项目,美国eb5移民投资项目优势还在于并不要求申请人移民后居住地。申请人可自由在世界各地经营自己的生意,真正的做到移民自由和出入自由。

6. 子女教育。移民后申请人的子女可以享受美国免费基础教育也是美国eb5移民投资项目优势的另一特点。成功获得美国绿卡后,移民者子女入读美国着名学府(如哈佛、耶鲁等)概率从3%左右上升至95%,毕业后择业也非常自由。


申请条件

申请人年满21周岁,无犯罪记录


1、投资要求:


投资于政府认定目标就业区最低投资门槛为50万美元,非目标就业区则为100万美元。


2、创造就业的要求:


根据合理认可方法证明,通过投资于创造就业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创造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对于问题企业也可每人保留原有就业)


3、 投资资金合法来源的要求:


合法来源可以是:房产抵押、薪资收入、亲友赠与或遗产,房地产销售,股票证券交易,承包企业留成,公司合法分红等等。


4、随行子女年龄要求:


不得超过21周岁。(为获得移民签证或身份调整时的CSPA法定年龄,并非指实际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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